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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发﹝2006﹞405号:关于印发《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2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处)、保密局:

为确保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实际,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定了《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级卫生、中医、保密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严格管理,保障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

附件: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内部使用】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医学统一考试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行政、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国家医学统一考试。

第三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第四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由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共同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授权医学考试机构负责医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实施,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医学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工作。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负责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 (含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听力磁带和计算机考试系统盘等)命制、印制、运送、交接,答卷的回收、保管,阅卷评分,成绩发放过程中的安全保密;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对各环节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 (以下简称省)医学考试机构或者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省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设区的市 (以下简称市)医学考试机构或者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命审题人员及试卷管理

第五条 命审题人员包括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命审题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在召开审题、组卷会议期间,由命审题负责人负责入闱安全保密管理,命审题人员除身体健康、胜任工作外,应当履行下列保密义务: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入闱期间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凡有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当次命题工作。

(三)与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签订《保密责任承诺书》 。

第六条 试卷的保密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卷应当存放在专用保密室及保密柜内。

(二)试卷存取和使用实行专人登记制度。

(三)命审题、组卷工作应当在指定的保密工作场所进行,试卷不得擅自带离涉密工作场所。

(四)试题录入由专人管理,用于试题录入的计算机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做好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黑客攻击或自然灾害的损害,保证数据的安全。严禁涉密计算机具有无线联网功能并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严格限制从互联网上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安装、打印、复制、查询保密资料需经命题负责人批准,做出文字记载,并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五)命审题、组卷使用的笔记本、草稿纸等文具统一登记配发,工作结束时如数上缴, 经核对无误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2名以上人员监销。

(六)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征集的试题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

第三章 试卷印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应当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定点印制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印制。

试卷印制前 双方应当签署安全保密责任协议。

第八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在试卷印制工作期间应当向定点单位派驻监印人员,对印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印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定点单位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 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 无直系亲属 、利害关系人 参加当年考试。

第十条 监印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单位安全保密的执行情况, 督促定点单位对违反规定的操作环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试卷包装封面必须标明密级,并采用专用密封签密封。

第十二条 试卷清样、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制成品等进出厂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涉及考试的光电磁介质的制作应当在定点单位进行。

第四章 试卷运送

第十四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负责试卷运送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市医学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运送。

第十五条

(一) 公路运送:

1. 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运送途中的免检手续。

2. 用封闭式专车运送。

3. 必要时请武警部队或公安机关派员参加试卷押运。单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4. 运送试卷车辆不得搭载无关的人员、物品。

(二)铁路运送:

1. 由2人以上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值守,必要时可请武警部队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

2. 试卷进出站要有专人接送,有条件的请铁路部门配合,做到门对门接送试卷。

(三)试卷原则上不得 通过 航空运送。紧急、特殊情况下 必须通过 航空运送的, 需报上级医学考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做到2人以上随身押运,不得托运。

第十六条 试卷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医学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作。

(三)无直系亲属 、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第十七条 计算机考试软件等电子材料应当按照试卷运送的相关要求运送,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网上传输等形式发送。

第五章 试卷接收、保管、发放、使用、回收和销毁

第十八条 省、市医学考试机构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实施过程中,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保管室使用。

第十九条 省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经省保密工作部门检查验收;市试卷保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经上一级医学考试机构和市保密工作部门检查验收。每次使用前,须对保密室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并经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批准,报省医学考试机构备案;在此期间随时接受上级医学考试机构及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试卷保密室应 建成 钢混结构的套间,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并配备铁门、铁窗、密码铁柜、报警器等装置 ;套间的外屋供值班人员使用,内屋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屋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屋可观察到内屋情况,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一条 试卷保密室至少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屋门锁和内屋防盗门锁,钥匙由2人分别掌管。

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第二十二条 开考前试卷存放在 市医学考试机构时间不得超过 2天。

第二十三条 试卷存放期间,保密室应当配备2名以上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 试卷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接收、保管和发放工作。试卷接收和发放应 履行交接手续 ,当面清点试卷袋数量,核对类别、启用时间,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填写接收和发放记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的职责:

24小时值守, 负责试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卫,严密监控试卷保密室的情况,填写值班记录表。每班值守必须2人以上。

第二十六 条 试卷保管人员、值班人员须知:

(一)值班期间严禁会客、吸烟、饮酒 及 私自 通过 电话 与外界联系 。

(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四)不得将试卷保密室的钥匙转交他人或者互相代管,不得泄露密码。

(五)拒绝他人索用试卷保密室门和防盗门钥匙,拒绝代领试卷。

(六)严禁个人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保密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在考前2小时由医学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和试卷保管人员共同从试卷保密室领取试卷到考场试卷保管室。

第二十八条 考场试卷保管室配备2名以上人员值守,医学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机要员负责向监考员发放试卷,2名监考员在考前规定时间共同领取试卷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考试全部结束后的24小时内,试卷在市医学考试机构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省医学考试机构巡考员监督下全部销毁;备用试卷须全部回收到省医学考试机构,由省医学考试机构审核后统一销毁。试卷销毁按规定填写销毁记录。

第六章 答卷运送、评卷和保管

第三十条 答卷的保管、运送和交接要按照试卷保管、运送、交接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在医学考试机构保管答卷的,答卷保管期限为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至少一年。

应当向上级医学考试机构运送答卷的医学考试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三十一条 医学考试机构在评卷期间应当设立答卷保管室和评卷室,用于存放答卷和评卷。

第三十二条 发生答卷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当执行报告制度,除立即报告当地医学考试机构外,应逐级上报,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考生、考试、评卷 等 信息。

考试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更改考生成绩。

第三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辅助评卷的,评卷单位或者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做好计算机机房、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考试数据应当及时备份,保证数据的安全。

成绩数据库由数据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共同负责。

计算机密码应当由医学考试机构专人负责掌管,重要计算机的密码应当有2人以上共同掌管。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一)试卷等材料的交接工作全部完成后立即书面报告上级医学考试机构, 全部试卷运送完成后立即书面报告上级医学考试机构。

(二)试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每天18时向医学考试机构报告试卷保管情况。

(三) 考前3日内应当将考试值班安排报告上级医学考试机构。

(四) 全部考试结束后3小时内应向上级医学考试机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五) 答卷保管期间,值班人员每天18时向上级医学考试机构报告答卷保管情况。

(六) 评卷工作结束后向上级医学考试机构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在考试前发生泄密、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省医学考试机构、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

发现试卷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情况,以及篡改考生答卷、成绩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医学考试机构,并逐级上报。

发生重大事件时可直接上报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

第八章 宣传报道

第三十七条 考试信息应当由国家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或授权的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向新闻媒体提供。

第三十八条 各医学考试机构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厂址、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管地点、值守人员和评卷场所等信息 ;考前及考试后,不得向任何媒体提供或者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以下行为或者后果的,由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试卷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执行,或者对相应环节工作监管不力或者失察、失职的。

(二)答卷运送和评卷过程中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

(三)指使、授意、纵容他人篡改考生答卷或者成绩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条 医学考试机构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同级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医学考试机构有关领导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试卷保密室建设或保密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而造成安全隐患的。

(二)试卷运送、接收、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过程中监管不力、失察、失职的。

(三)答卷运送和评卷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考生答卷或者成绩被篡改的。

(四)试卷或答卷运送计划、保管值班安排等工作安排外泄,出现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经上级检查、提醒后仍不能改正的。

第四十一条 考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或者后果之一的,由医学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试卷运送或者保管值守期间不能按规定值守或者保管。值守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隐瞒不报的。

(二)试卷运送期间私自搭载无关人员或者物品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试卷、答卷等交接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销毁使用后的试卷或者私留试卷的。

(五)篡改答卷信息或者考试成绩等行为的。

(六) 其他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涉及计算机化考试考场的保密安全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

第四十三条 由地方各级 卫生行政、中医药部门承办的 国家 医学 统一 考试,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