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的质量和效率,减少浪费,根据《湖北科技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咸院科〔2009〕17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重点学科经费除有关部门下拨的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外,还包括学校配套经费和校级重点学科专项经费。有关院部、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成员应尽可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学科建设。
三、经费使用的范围
重点学科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该学科点建设所直接需要的开支,包括:
(一)用于本学科补充、更新发展必须的小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专业期刊;
(二)用于本学科开展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实验材料、试剂等;
(三)适当资助本学科成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四)用于本学科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必需材料打印、复印费用;
(五)适当资助本学科点教师外出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重要学术会议。
(六)适当资助本学科点的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外出进修。
(七)支持由我校重点学科主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八)适当给予为发展本学科的重大科技构思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的前期资助。
(九)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支出,以及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四、经费的使用
(一)经学校审核下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财务处按学科点分别建帐。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分年度拨给各学科点,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带头人统一支配和管理,经费开支需学科带头人签字,凭经费本报销。
(三)各有关费用的开支需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报销。按学校报账规定执行。
五、经费的管理
(一)各学科要成立以学科带头人与3~5名专家组成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在学科带头人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学科建设进行经费筹集、预算、开支项目的论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总结等。
(二)所有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有关的各级领导、学科带头人和其它管理人员,都应自觉接受学校财务、资产、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对由于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而导致内部矛盾、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收回经费余额,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为督促各学科点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研究生处每年拟对各学科点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安排。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