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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25 点击次数: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规范和管理,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条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室的综合效能,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主要服务于学生实验的教学单位或面向学生开放的科学研究单位。


二、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的工作,各二级学院由一副职领导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工作。校级实验中心和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其他实验室原则上都实行二级管理。


三、在教学实验室中,又按课程进一步分为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技术(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面向全学院学生开设公共性实验课或者是向全校部分专业或学院开设公共性实验课的教学实验室)和专业课实验室(面向一个或多个专业学生开设实验的实验室)。校级、学院、实验中心,是指承担全校或全学院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


四、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学院实验室主任由各二级学院提名,报教务处审核任命,并报人事处备案。校级实验室和中心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五、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任务,一个院的技术(专业)基础课实验室原则上只能按大学科设置1~2个教学实验室;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数量不得超过该学院的专业数;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要求。


3. 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教学仪器设备。


4.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或技术基础实验室要求有3人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高级职称人员占20%以上。


5. 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6. 有明确的管理体制,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实验室的申报首先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本专科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充分论证后由学校批准设立。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研处办理报批手续,原则上,科研型实验室必须对本科学生开放,否则不予批准。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的性质、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应另行申报经学校正式批准。


七、实验室的建设要有学科或多学科的支撑,切实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八、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并报学院、学校审批。


九、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有规范的监管制度和健全的财务体系。


十、实验室的建设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潜力,提倡自制、研制和改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模型、样本;提倡自己动手安装、维修、改善实验条件;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和实验人员,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归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