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部实际,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的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在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实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生进行独立操作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实验课是学生重要的课程之一,不得免修。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通过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协调各教学院(部)和学校直属实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校级管理以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为主,院级管理以院实验中心(室)为基础,由分管院长管理,实验中心(室)主任协助做好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取决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的教学水平、学生的积极性、实验物质条件的保障与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等因素。涉及实验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各尽其职,与教务部门沟通协作,确保教学中心地位,为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共同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条 凡与实验教学相关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对文科等专业的实验(实践)教学可参照本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实践)教学管理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实验教学任务管理
第六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及实际情况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的设置意见和建设规划。
第七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应组织教师与实验室人员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定要求开设的实验项目,印制统一格式的实验报告用纸。同时应制定详细的实验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实验考核据此方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
第八条 教务处、各院和实验中心应督促、检查、审定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实验项目,并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组织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全部教学实验课,对实验开出率低于规定要求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认真准备,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原则,科学、合理分组,由院或实验中心收集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条 由院安排所属实验室承担院内外的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其他院或实验中心为本单位开设的实验课。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院或实验中心的实验任务,应由两单位进行协商安排。
第十一条 教务处于前一学期的第10周依据理论课教学要求提出的实验进度要求,组织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由承担实验任务的院(部)或校级实验中心负责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制定教学进度表,明确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开出日期、节次、指导教师姓名及每项实验的分组数和每组人数。实验教学任务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实验教学任务须由实验室主任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院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各院应逐步推行实验单独设课,实验课的开设逐步分离理论教研室。按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适当增加实验教学学时,完善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应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吸收学科发展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技术手段,提高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十四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功能开发等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综合效益。
第十五条 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提供保障。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存放以及有毒废物的排放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应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教务处将定期组织专家抽查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应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实验室人员和学生的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教书育人、团结协作的工作环境。
第十八条 学校、各院和实验中心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向师生开放实验室,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科技创新或自主实验,同时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指导性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调整或变动有关内容,应由课程所属院论证审核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实验教学的学时。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第二十一条 对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1、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检查和考核实验教学,凡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应阐明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3、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和特点以及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4、 实验教学大纲应明确实验项目、学时分配,每个实验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教学要求和具体规定;
5、实验教学大纲应确定本课程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详细的评分标准等;
6、实验教学大纲应以专业培养要求为基础,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内容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修订,以适应新的形势。
第二十二条 对实验项目的要求
1、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特点的要求,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2、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并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
3、实验项目的选择应注意加强基本实验技能训练,同时注重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4、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确定须经院或实验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合格方可列入实验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实验大纲内容执行。对上述实验以及新开设实验项目,教务处将组织专家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程均应根据实验大纲选择或编写合适的实验教材(包括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制作或选用必要的多媒体课件或音像资料等。实验教材的编写应规范,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力求创新和特色。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1、实验指导教师全面负责规定课程的实验课教学,包括编制教学大纲,参与编写或选用实验教材,选定实验项目,安排实验考试(考查)等;
2、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上实验课时,应着装规范、整洁(在要求穿实验工作服的实验室工作更应严格要求),全程指导学生实验,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纪律。在教学中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讲解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做好设备仪器的使用记录等,加强对学生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3、实验指导教师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和创新。指导教师应介绍实验室概况,宣讲实验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法规和纪律教育;
4、实验指导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熟悉课程理论前沿,也要熟悉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技术、实验手段的新发展,并运用于实验教学;
5、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选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开展实验教学的虚拟化、信息化研究;
6、对于新开实验和首次担任实验课程教学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在指定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试讲、试作,并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实验指导教师试讲、试作评价表》(见附件),经实验室主任确认后才能上岗;
7、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原始数据记录纸上签字;
8、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教师实验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按规定评定学生实验考试(考查)成绩。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室保管员的要求
1、应按实验教学要求,做好实验教学前的一切实验条件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如检查、整理和调试仪器设备等实验装置,认真准备实验材料、试剂、工具等,保证供电、供水、供气线路和通风部统畅通,保证按时保质开出实验;
2、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3、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及时保养、维护;
4、实验技术人员应与实验指导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5、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填好《实验室人员岗位日志》,做好实验教学的档案整理、存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要求
1、各院和实验中心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学生守则,加强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2、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上实验课时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实验室纪律,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认真独立完成实验报告;
3、学生要养成良好的习惯,保持整洁的实验室环境。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正确操作仪器设备,要爱护公物,节约实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实验考核(查)与成绩评定
1、每次实验后,教师根据学生的考勤、回答问题、实验操作技能、实验态度、实验原始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情况综合评定打分,并按规定登录存档;
2、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实验课总评成绩参照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其比例最高不高于50%。指导教师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其他方式进行实验课考查,考查成绩作为实验课总评成绩的一部分,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50%。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除综合评定外,应独立考核(查)、单独计分。凡实验课考核(查)不及格者均按理论课考试不及格同样对待;
3、实验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按规定应重修该课程;
4、实验课的学生成绩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应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部,各院和实验中心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的质量检查和监控,不断推进实验教学体部、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
第二十九条 各院和实验中心(室)应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和总结。每学期期中和期末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检查报告应存档并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学校将定期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比和评估。通过定量考核、听课、座谈、抽查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实验教学资料、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收集实验项目记录卡、学生实验登记本、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等实验教学资料,定期整理、归档保存(至少该届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进度表等各种实验教学工作表及各项统计表。各院和实验中心应严格遵守有关实验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