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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6-25 点击次数:

为充分调动我校实验室工作人员与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湖北科技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及教学实验室工作的以下人员:(1)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2)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聘任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二、实验教学工作包括:(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安排;(2)指导学生实验;(3)批阅学生实验报告;(4)实验教学研究和其他工作。


三、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包括:(1)参与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2)负责实验室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3)实验教学条件准备;(4)在现场协助实验指导教师组织、辅导学生实验;(5)协助做好实验结束后的实验室整理;(6)填写工作日志;(7)负责实验室的内部整理、清洁、安全;(8)负责实验室的物资管理,实验设备的维护,检修;(9)开展实验研究,如实验教学法、仪器设备的改进、开发研究等;(10)参加相关的业务学习,提出实验室建设意见和建议;(11)完成学院布置的实验教学相关工作。


四、为避免实验室重复建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对教学实验室统一进行资源整合,使实验课教学工作逐步脱离理论课教研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体制。具体参照《湖北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五、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设立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支持各类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由各院组织填写《实验室专项建设申报书》和《湖北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申请表》,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定期予以考核。


六、学校教学资源必须充分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对利用学校实验教学的富余资源,从事各类创收活动的,应有责任人和具体的收益、开支说明,并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对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校外创收的,需签订合同规范。任何个人和教学单位不得私自利用实验教学资源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取不当利益,一经核实,按学校有关规定严处。


七、学校鼓励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鼓励实验教师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及时更新实验课内容,开设新的实验项目,推动实验教师积极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对上述实验项目由所在院组织填写《新开实验项目登记验收表》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立项申报与评审书》,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定后纳入实验教学计划正式实施。


八、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对新开设实验项目和实验教师首次从事实验教学任务,必须做到试做、试讲,并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实验指导教师首次试讲试做评价表》报教务处备案。在开展实验教学时,实验教师必须在实验室对学生实验指导。教务处配合高教室不定期对实验教学工作人员组织专家考核和学生抽样调查,对不符合实验教学规范和规定、达不到实验教学效果的的教师和专职人员扣除相应课时津贴。


九、学校成立实验教学专家小组,对实验室的设立、资源整合进行充分论证,评估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效果,督导实验教学并为学校提供决策性的参考意见。


十、实验室专职人员严格履行了第三条职责即视为已满工作量。实验室专职人员以人事处核实在编的专职人员名单为准。


十一、担任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以实验教学计划为依据,并按实际完成的学时数计算,超教学工作量补贴额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因实验教学特别是实验室开放需要,利用学校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时间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专职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补贴。


十三、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实验室安全、环保的工作环境,特别是通风和消防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十四、每年学校组织人员对实验室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具体按《湖北科技学院教学实验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十五、本细则由教务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