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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1-06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提高广大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责任心和自觉性以及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凡参加教学、科研、生产的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雇员制人员)均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经费由学校在每年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第五条 新职工进校后,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校级安全教育


由人事处组织安排,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意义等。使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学校的概况、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职工明确搞好安全生产对完成各项任务与单位、个人利益的关系;


3.安全生产规定或通则,使职工明确规定或通则是必须执行的行动准则;


4.有关电器设备机械工具、防火防爆等安全知识;


5.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二)处级安全教育


对新分配到教学院、处级单位的职工或实习人员由教学院、处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员协助进行处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概况、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的要求;


3.本单位试验设施、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及设备的分布、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典型案例事故等。


(三)教研室、科室、实验室级安全教育


对分配到教研室、科室的新职工或实习、代培人员,开始工作前由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安全员协助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单位的实验、生产情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以及安全要求;


2.试验、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接班制度、产品性质、设备性能、防护装置的使用和维护;


3.防火、防爆、防人身伤害的知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4.本岗位劳动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校内职工变换工种调动,须按下列办法进行安全教育。


(一)教学院、处级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由新调入单位进行教学院或处、教研室或科室、实验室安全教育;


(二)教学院、处内教研室或科室之间的调动,由新调入的教研室或科室进行安全教育;


(三)教研室内实验室之间的调动由新调入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条 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由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第八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金属焊接工、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九条 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教育:


(一)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选派领导干部参加主管部门及省市安全培训班;


(二)每年举办1~2次专(兼)职安全员安全教育专题培训班。


第十条 全员安全教育:


(一)按要求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和考试;


(二)每年拟编发实验室安全简报1~2期;


(三)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及观看安全教育影视专题片。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


新生入学后,学生工作处、各教学院必须认真组织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通识类安全知识是所有学生必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全校学生均应参加知识学习;理工医药类学生,根据所属专业类别,参加相应的专业类安全知识学习(如:机械建筑类、电气类、化学类、医学生物类、辐射类等)。学生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相应学科的实验室。


第十二条 学生若跨学科学习,则须学习相应学科的安全知识,并通过专业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进入相应学科的实验室。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如不按规定对生产、实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允许其上岗作业而发生事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